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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2-17 05:45

  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我县温室大棚购置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和加速先进、适用、环保的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满足辖区农民对新型农机装备的需求,促进农业设施装备转型升级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夯实现代农业强县物质装备基础,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

  补贴种类为农用温室大棚。补贴标准和补贴额详见《宜丰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从省厅通知启动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其中,试点时间前实施完成的产品不享受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塑料膜连栋温室、外遮阳塑料膜连栋温室起补面积为3000平方米,至多为5万平方米(含),原则上须集中连片建设;玻璃温室、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大棚起补面积为500平方米(含)。

  实行“先安装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自主安装。辖区内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投档和备案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安装。补贴对象须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钱款,以确保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补贴对象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提供的销售发票,须注明购买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产品完成安装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电子照片资料;

  6.安装完成的现场图片(包括棚内空间照片)、人棚合影(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照片)。

  (三)现场确认。补贴申请后,由验收小组对新产品进行实地验收,现场确认机具安装到位,并拍摄补贴对象和安装好的农机新产品的合影照片存档。

  温室大棚实行延后确认的方式,申请一段时间(原则上至少为一个月)后再对温室大棚进行现场确认,填写确认报告表(见附件3)。现场确认要查看大棚建设安装合同、安装清单、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棚内空间照片等内容的一致性。单户补贴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温室大棚必须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参与现场确认。

  (四)公示及资金兑付。县农机主管部门利用相关网站等对受益对象(见附件4)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金兑付按相关程序操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确认组,切实做好现场确认及验收工作。宜丰县温室大棚购置补贴验收确认组组成为:组长:冷建国;副组长:陶为民、闻瑜光;成员:李文华、陈本宜、李红春、熊建中、刘霖;补贴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邀请市农机部门派人参与确认。验收确认组应据实情细化确认办法,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以确保验收结果准确无误、不出纰漏。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温室大棚购置补贴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保护农民利益。

  (三)强化风险防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于安装了可视化物联网终端设备的温室大棚,公开监控链接查看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乡镇(场)及农户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失信行为和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通知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对出现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调查处理。对发生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补贴对象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江西省农用连栋温室(含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规范(试行).doc

  宜农发[2020]34号关于下发《宜丰县温室大棚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 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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